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3340号
原告:庄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庄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