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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3340号 原告:庄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庄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