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9005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帆。
被执行人:湖北潜江大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潜江大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