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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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5执10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5号楼A区(T4)06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181023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同(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东府广场西侧同州印象F2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913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小王村四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6月3日生,住陕西省大荔县许庄镇小坡村二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集圣东巷69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生,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街道办环城路44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5民初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530976.45元及利息(以27530976.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分别在减少出资4370万元、2470万元、1710万元、9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193127元,由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784元,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4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民终9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7528元,下余130247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022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陕05执106号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