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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鲁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5号楼A区(T4)06A1(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18102357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5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一审法院存在不当立案的情形。原告适格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一审裁定认为“***是否适格原告,并非管辖异议审理的范围”,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通过***的起诉状及在案证据均可看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诉称的挂靠上诉人施工、借用上诉人资质签订合同,无任何事实根据,也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受理,明显不当。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的起诉,而一审裁定认为原告是否适格并非管辖异议审理的范围,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为劳务班组负责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上诉人主张权益。一审裁定认为“***以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根据***诉称的(2020)粤0604民初1430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在南庄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可知,***仅为上诉人劳务分包单位广东万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劳务班组,仅提供了部分劳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劳务班组并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申请人主张权益。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和现有材料表明双方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