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保191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38000元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赔偿限额)为443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38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