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鲁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异420号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被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5号楼A区(T4)06A1(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18102357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就本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案号:(2023)粤0604执保1916号],被保全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2023)粤0604执保1916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38000元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法院作出(2023)粤0604执保1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38000元或查封其他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我公司申请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一、本案系***为了配合路威公司所提起的虚假诉讼,***对我公司不享有任何债权,法院在一审庭审结束后,裁定保全我公司账户无任何事实根据,属于保全错误的情形。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双方亦未签订有任何合同。我公司与***之间也不存在转包、挂靠等关系,***仅为现场土建施工的劳务人员,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我公司主张权益,***本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和***的《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材料亦可证明。由此可知,法院的保全裁定未有事实依据,***的诉中保全申请应依法予以撤销。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对我公司不享有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可知,法院裁定保全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38000元,明显超过债权额和执行费用,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解除或变更。三、我公司未有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无任何保全的必要。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604民初25709号]。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粤0604执保191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38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依据上述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通支行的账户1103********存款,实际已冻结金额为2991075.06元。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不服保全裁定,以其与申请保全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请求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并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结合复议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其实质是对保全裁定不服提出的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准许并实施财产保全不以申请保全人胜诉或败诉为前提条件,复议申请人为案件的被告,申请保全人作为原告申请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及担保人保全担保的意思表示,以及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的金额为限,裁定对复议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复议申请人与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属于本案复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因此,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