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5236号
原告: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区块。
法定代表人:郑水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清,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信息大道**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康往东,董事长。
原告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沈 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