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930号之一
原告:江苏**亿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A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镇大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亿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亿冠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冠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4969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亿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