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3民初55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9********。 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4547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XXXX4********。 原告***诉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