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722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20号。
法定代表人:齐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5号煜源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5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被保全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反担保函》(担保金额421000元)及郭红梅名下位于西安市(备案时间:****、合同号:*****)的房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3589-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保全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郭红梅名下位于西安市(合同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