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08民初3746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08333.98元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333.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2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