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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08民初3746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08333.98元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333.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2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