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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08民初374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财产保全费1062元,合计2296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