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民初6084号
原告:王某,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被告:吴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破产管理负责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