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7民初11号
原告: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南京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