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471某某与某某、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471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范公中路99号金座广场10幢2-905室。
被告:冯银华,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银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