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471某某与某某2、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4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东台镇鼓楼西路289号新桥小区2幢7号。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范公中路99号金座广场10幢2-905室。
被申请人:冯银华,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贲某与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银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4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银华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贲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银华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银华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