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471某某与某某1、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471号
申请人:***,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范公中路99号金座广场10幢2-905室(5)。
法定代表人:柏林。
被申请人:冯银华,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银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银华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不含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正处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施工工具、机器设备、营运性车辆等﹞、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银华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不含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正处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施工工具、机器设备、营运性车辆等﹞、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