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886号
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后6015元由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