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738号
原告:***,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西代庄街北1幢1**16层16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HC16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被告:河南涛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交叉口东北角君庭花园沿街综合楼2-1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9LBD3L9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与**、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涛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涛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涛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