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6959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上横朗第四工业区第七栋二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064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东琅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号世纪滨江***一座8层03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8J33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邑**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琅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 建 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