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4民初704号
原告:刘某,男,1970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