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603执228号
申请人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朔州开发区穆寨一路西侧。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乡***西。
本院在执行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韩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