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盛昇智能焊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云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6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穆寨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云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繁盛昇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云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繁盛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云策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繁盛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45000元货款,赔偿运费等相关损失费20300元。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云策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生产制造玻璃钢、冷却塔制品等液体容器产品,在双方签订的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随机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全标志证书等有效证件。但该企业在其交货安装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反复修理数次无果的情况下,至今也未提供相应的制造资质及合同约定的有效证件。由于被上诉人生产制造的产品不符合消防水罐使用的材料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经被上诉人多次修补,无法达到不漏水这一基本条件。被上诉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及相关直接部门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实质为三无产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这一根本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及认定,在基本事实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却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 云策公司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繁盛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由云策公司返还货款45000元及赔偿运费、吊装、土建等费用合计203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繁盛昇公司与云策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签订了玻璃钢消防水罐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消防水罐容积100立方米,价格45000元(不含税、不含运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质保期为自需方验收合格起1年,并随产品提供合格证、使用安装说明书、安全标志证书等有效证件。合同签订后繁盛昇公司预付了部分货款,2018年10月29日,云策公司将水罐运到繁盛昇公司,繁盛昇公司支付了运费和剩余货款,并且按照云策公司提出的要求完成了安装工作,但是注水后繁盛昇公司发现罐体出现漏水,繁盛昇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排水并将此情况通报给云策公司,云策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并组织维修,对水罐漏水处进行了修补,修补后再次进行注水测试,结果再次出现漏水情况,直至起诉,漏水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繁盛昇公司与云策公司的消防水罐产品购销合同依法成立,云策公司按照合同交付了货物,繁盛昇公司也依照约定支付了价款,至于安装后产生漏水的原因,繁盛昇公司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系云策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故对繁盛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由繁盛昇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云策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原判驳回上诉人繁盛昇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玻璃钢消防水罐产品购销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云策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上诉人繁盛昇公司也依约支付了相应价款。上诉人繁盛昇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云策公司的消防水罐存在质量问题及不提供有效单证,但上诉人繁盛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标的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及因此而造成罐体破损,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云策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判驳回上诉人繁盛昇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繁盛昇公司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繁盛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上诉人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