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102号
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区穆寨一路西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北楼14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楼。
法定代表人:**发,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伶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