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3503号
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州开发区穆寨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金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金坡乡煤洞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黔西金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