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5民初575号
原告:北京华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院3号1层123室,注册号:110108012969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区香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30920553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巨公司)诉被告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同年10月16日,原告华巨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华巨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18元,由被告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