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巨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5民初575号 原告:北京华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院3号1层123室,注册号:110108012969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区香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30920553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巨公司)诉被告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同年10月16日,原告华巨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华巨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18元,由被告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