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1章玺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初661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盛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