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民初6410号
原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华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鹏雅塑胶软管制品有限公,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工业区自编**号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鹏雅塑胶软管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于2017年9月6日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原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