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民初398号
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新都大道以北观音路以东交汇处自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华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5元,依法减半收取681.25元,由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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