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民初397号
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新都大道以北观音路以东交汇处自编**(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华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现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依法减半收取682.50元,由原告广州***能装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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