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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2016民催8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催85号 申请人: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111民催85号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上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予退回。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