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22民初1295号
原告: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原告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5月14日,原告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024.0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