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永隆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639号 申请人:淄博永隆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镇街道黄河路1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EQ89P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6254267X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永隆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1月16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324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