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639号
申请人:淄博永隆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镇街道黄河路1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EQ89P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6254267X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永隆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1月16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324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