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1596号
原告:淄博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1乙8号。
被告:***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髙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
原告淄博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申请费970元,由原告淄博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