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2467号
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摩托城三期12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万新,执行董事。
被告:***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城髙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玉波,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295.00元,合计2995.0元,由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单保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乐
书 记 员 孙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