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沈阳天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昌民一初字第01334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系四平市正信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沈阳天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