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084号
原告:上海良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向阳村1组4072号。
负责人:戚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良,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负责人:吴海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欣,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39号。
负责人:张异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卫,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卿,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良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排除被告对原告山阳镇14街坊165/1宗地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妨害,停止该地块上空架设“上海石化第三回路220千伏电源进线工程”的施工。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良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周娟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佳君
书 记 员 陆佳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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