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3执23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市井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000078632098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焯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焯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66957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鲁1723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江苏宏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江苏宏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对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执行人对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其它财产登记信息及财产线索。本院又于2019年5月5日再次对对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对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鲁1723执238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对山东印鸿电气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2019年4月29日向江苏宏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江苏宏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将本案执行的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172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