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062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新张村。
法定代表人:周恒。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