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06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新张村。
法定代表人:周恒。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20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常熟市恒彦绿化景点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