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6民初1006号
原告:湖北泰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天门工业园郭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三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泰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泰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泰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北泰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