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6民初3451号
原告:伊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负责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伊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某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某公司)、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昭苏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伊犁某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伊犁某某公司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计20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84元,由原告伊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