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5财保109号
申请人: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卡普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席科平,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申请人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源县×××房屋,价值3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城南支行账户存款471,997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价值771,99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源县×××房屋,价值3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城南支行账户存款471,99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冯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藏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