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5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卡普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涛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新源镇诚信路027号。
法定代表人:苟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2021)新4025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2022年7月25日、2022年10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到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要求法院采取冻结查询的相关银行账号并扣划现有存款的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自然资源局查询了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协助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源县管理部查询了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其释明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91223.6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未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红    武
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
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一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