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5民初118号
原告: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席科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梅,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原告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源县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世         晶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居丽迪孜·托克达尔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