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3199号
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洋路28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