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路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03财保70号 申请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风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巨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衢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巨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衢州***结构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对上述保全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巨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