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25民初777号
原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新郑市xx。身份证号码:4xxx4.
被告:襄城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辛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