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30民初111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宝盈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世纪大道国税局家属院门面房西头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宝盈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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