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宝盈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30民初111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宝盈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世纪大道国税局家属院门面房西头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宝盈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