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江苏XX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115民初9820号 原告:江苏XX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XX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被告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沉降观测费853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5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其公司与被告就南京X**地块项目1-17#楼沉降观测工程签订《南京X**项目沉降观测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工程款85332元未付。 被告XXX公司辩称:欠付工程款85332元属实;原告主张的利息无合同依据,不应支持;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原告XX公司(乙方)与被告XXX公司(甲方)签订《沉降监测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南京X**地块项目1-17#楼的沉降观测委托乙方进行检测;沉降观测含税总价为114240元,增值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107773.58元,该价格为总价包干,含建网费用、固定点测设费、建筑物观测费、全部资料的整理、计算、打印、绘图,税金等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等等。就付款方式,该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乙方进场完成监测点布设工作,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合同造价的20%;所有主体封顶,并向甲方提供阶段沉降观测成果时,支付至合同造价的70%;工程竣工提交监测报告,经甲方等确认且结算完成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所有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XX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2022年7月12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65300元,扣除已付款79968元后,被告XXX公司应付尾款为85332元。之后,被告XXX公司未能支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沉降监测合同书》《工程结算协议书》、付款申请书、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书》足以证明被告XXX公司欠付工程尾款85332元的事实,被告XXX公司未按约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故对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XXX公司支付工程尾款853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公司未能支付工程尾款,造成原告XX公司产生利息损失,依照案涉《沉降监测合同书》的约定,被告XXX公司应当于工程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所有余款,故原告XX公司主张自2022年8月13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XX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853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3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保全费873元,合计1870元,由被告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